(2011)锦江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春阳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叶春阳,男,出生于1980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袁洪春,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场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杰,主任。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叶春阳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叶春阳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阳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