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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均与被执行人李振亮李咸亮李桃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李振亮,李咸亮,李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均。被执行人李振亮。被执行人李咸亮。被执行人李桃花。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咸亮、李桃花均主动履行案件款及执行费671元。被执行人李振亮与申请执行人李均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振亮一次性给付李均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计1186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