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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谷明阳与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阳,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原告:谷明阳。委托代理人:徐亮。被告:赵水泉。被告: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法定代表人: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明阳与被告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明阳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明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