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谷明阳与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阳,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原告:谷明阳。委托代理人:徐亮。被告:赵水泉。被告: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法定代表人: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明阳与被告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明阳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明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