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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帮俊与赵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帮俊,赵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倪帮俊,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赵勇,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帮俊与被告赵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帮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帮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帮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4元,诉讼保全费256元,由被告赵勇负担。审判员 谢 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