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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士红与被告季文建、江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夏士红。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文建。被告: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士红与被告季文建、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士红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士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