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士红与被告季文建、江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夏士红。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文建。被告: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士红与被告季文建、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士红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士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