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茅慧芬与陈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慧芬,陈建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8号原告:茅慧芬,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智军,慈溪市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孟,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慧芬与被告陈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茅慧芬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茅慧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