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书青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书青,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冯书青,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冯书青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