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友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友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989号原告: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88305-4。法定代表人:邱正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权,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友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三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