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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天课与杨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课,杨明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高天课,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明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课诉被告杨明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课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天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子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天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天课承担。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