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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文凯、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文凯,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9-15核稿人同意并呈袁院审批。邓茂军9月1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0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凯,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5512。被告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建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文凯、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廖文凯、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76元(原告预交17938元),减半交纳17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朱小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叶嘉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