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蓬法劳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燕与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金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蓬法劳初字第226号原告林燕,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委托代理人王鸿杰,系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广场南路3号津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劳锦汉。委托代理人向金波,系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喜深,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第三人江门市金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乐一街5号之二首、二层。法定代表人梁景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云,该公司法务部主管。委托代理人方嘉咏,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诉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金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9日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金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申请撤回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金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要求撤回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金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燕负责交纳。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