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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军让与吴建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让,吴建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吴军让。被告吴建放。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包地征收补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非适格主体为由,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娅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