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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00819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龙,孙大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孙培龙,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新建三村38楼5单元12号,身份证号:340404197610202433。被告:孙大凤,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121781204132。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龙与被告孙大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龙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培龙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培龙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