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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初字第0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瑞翔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瑞翔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初字第01256-1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牛应存,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瑞翔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园民俗新村。法定代表人郭岁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瑞翔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宝鸡市瑞翔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C219**号大客车查封、扣押,并提供其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予以担保,本院已对其担保数额35万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另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车号陕C-G12**小车予以查封。解除对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引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