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