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雷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勇,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某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多人,持械围殴被害人张波,将其打成轻伤,并在张某受伤不能也不敢反抗之际,强行劫取其身上现金1700元和摩托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雷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雷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勇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4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丽 燃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雯(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