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秀芳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秀芳,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4-2号申请执行人艾秀芳。委托代理人杨永红。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盛建龙,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