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毛德生、毛玉兰等与毛俊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德生;毛玉兰;陆华琴;毛状生;毛腊生;毛润生;毛艳清;毛俊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毛德生。原告:毛玉兰。原告:陆华琴。原告:毛状生。原告:毛腊生。原告:毛润生。原告:毛艳清。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雅明,武汉市洪山科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德生、毛玉兰、陆华琴、毛状生、毛腊生、毛润生、毛艳清诉被告毛俊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德生、毛玉兰、陆华琴、毛状生、毛腊生、毛润生、毛艳清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德生、毛玉兰、陆华琴、毛状生、毛腊生、毛润生、毛艳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德生、毛玉兰、陆华琴、毛状生、毛腊生、毛润生、毛艳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毛德生、毛玉兰、陆华琴、毛状生、毛腊生、毛润生、毛艳清负担。审判员 熊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