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张立娟与徐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立娟;徐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北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张立娟,无业。委托代理人姚久舜,男。被告徐晓光,唐山华科冶金轧辊厂董事长。原告张立娟诉被告徐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娟诉称,2010年5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原定10天还,并打有借据。可是一拖一年,至今未还钱,被告也离开唐山,至今下落不明。无奈,特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徐晓光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晓光于2010年4月23日从原告张立娟处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张立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即(100000)。期限自2010年4月23日至2010年5月15日止,利息按天计算。借款人徐晓光”。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来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立娟要求被告徐晓光偿还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立娟借款10万元。诉讼费2300元(缓交)、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均由被告徐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审 判 员 薛 硕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