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汉执恢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兰东与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东,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恢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王兰东,男,汉族,现年61岁,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被执行人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武,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宁,总经理。王兰东诉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8日作出安劳仲案字(2009)8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养老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为申请人补交1994年1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后应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手续,由第三人按退休程序予以办理。未办理之前申请人应领取的养老金,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按同期标准予以支付。生效后,权利人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9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裁决书第一项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裁决书第二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待第二项办理后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安汉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0)安汉执字第4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未按约定给付申请人退休前应领取的养老金,权利人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申请人退休前应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支付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仲案字(2009)8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赵福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