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诉执初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贤明与胡晓军、武穴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明,胡晓军,武穴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初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罗贤明,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出生,武穴市工商局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晓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7出生,武穴市工商局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梅,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贤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贤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诉执初字第3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