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峰与陕西世纪明大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陕西世纪明大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李建博,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世纪明大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景。委托代理人张琳。委托代理人冶明。被告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陕西世纪明大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名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