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77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玲,蔡瑞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胡俊玲,女,1969年7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淮纺西村33号,身份证号34040319690717142×。被告:蔡瑞畅,男,1965年5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蔡岗村自建房,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玲与被告蔡瑞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玲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玲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俊玲负担。审判长 孟 凡 华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柏松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