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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仲字第0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舜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001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企图大厦6号。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舜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玄武路凤都华庭内小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春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3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舜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工程款447633.2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舜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30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刚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