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丽波与宋艳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丽波,宋艳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原丽波,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宋艳丽,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原丽波与被告宋艳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双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