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荣崖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丽波与宋艳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丽波,宋艳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原丽波,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宋艳丽,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原丽波与被告宋艳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双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