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国平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国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371号罪犯江国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了(2010)甬镇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国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国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7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