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