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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