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李某,女,2002年6月14日生。法定代理人马李,女,1976年2月6日生,系李某之母。被告李某,男,1983年3月20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8月29日16时00分,被告李某朋友张某驾驶车沿团结路由南向北行至人民路口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她相撞,致她受伤。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医药费1530.7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320元,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3200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2千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本案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000元(其中医药费1530.7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320元,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320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