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杏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西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杏行初字第23号原告山西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双塔西街5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雪林,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北大街安汇公寓。被告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勋,局长。原告山西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城乡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天公司以其已经准备履行并城乡执罚字(2011)第042-1号《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天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原告山西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李保欢审判员刘莲芝审判员罗宪珍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武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