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光武诉被告李秀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武,李秀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曹光武,男,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九组。委托代理人李耀军,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琴,女,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九组。委托代理人李武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寿,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余兴村四组。系被告李秀琴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武与被告李秀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光武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光武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光武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