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侯方强与李思孟、青岛椰岛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强,李思孟,青岛椰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侯方强,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思孟,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青岛椰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扒山村49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香江路61号。原告侯方强与被告李思孟、青岛椰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方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侯方强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9元)。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