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上执字第24一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上执字第24一3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新亮,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01)上经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2002)上执字第24一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6月23日依法委托驻马店市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新亮所有的位于上蔡县蔡都镇龙潭市场西侧的房产(证号:104423)。2011年8月30日,买受人曹铁蛋(身份证号:)以142000元的价格竞得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上蔡县蔡都镇龙潭市场西侧的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证号:104423)归买受人曹铁蛋所有。二、买受人曹铁蛋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