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方程新与方程卫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程新,方程卫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方程新。被告:方程卫。原告方程新诉被告方程卫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保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程新、被告方程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程新起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1980年,原、被告的父亲方开善与原、被告一起建房,该房坐落于淳安县宋村乡白云溪村桐树湾1号,占地面积106.4平方米。当时原、被告的两个姐姐方月红、方月元还未出嫁,其他兄弟对此情况也都知情。1982年,父亲方开善将这幢房子分给原、被告各半所有使用,其中靠北端的一半由原告所有并使用。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于1991年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坐落于淳安县宋村乡桐树湾村1号房屋北端一半(53.2平方米)归原告所有。被告方程卫承认原告方程新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坐落于淳安县宋村乡白云溪村桐树湾1号的房屋靠北端的一半(占地面积53.2平方米)归原告方程新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