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面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冉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面粉厂。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乡双照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安,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3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9月7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其在2003年4月16日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再次确认并自行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咸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恢执字第0008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