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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射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射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叶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爱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