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行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7)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舒振岐,男。被执行人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灞桥区国际港务区新筑镇农具厂路南。法定代表人杨立智,男,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16-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对被执行人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作出处罚之前,未查清该厂非法占地范围内有何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占地面积、也没有现场勘察平面图,处罚决定书上被执行人名称不准确,本案事实不清。申请人未进行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16-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