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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中春与金涛、宋晓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春,金涛,宋晓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春,农民。被执行人:金涛,现羁押于宁波市望春监狱。被执行人:宋晓康,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民初字第479号刘中春诉被执行人金涛、宋晓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