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陈以平、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静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