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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敖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敖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敖某,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温某,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敖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四川省芦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善于培养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敖某与被告温某自愿离婚。二、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被告温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