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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786号原告王某。被告雷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王某不能提供被告雷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被告雷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计 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