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民一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世凤与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凤,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李世凤。被告杜军。原告李世凤诉被告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李世凤不能提供被告杜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凤提供被告杜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