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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永德。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代理人段玉宏、被告李某及其代理人周永德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女。2001年4月原告与前夫离婚,2009年腊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短暂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被告住所地处××××路附近,按规划要求近期将进行拆迁。被告父母及兄弟姐妹认为,原告嫁入被告家的真正目的是为分得拆迁款,为了不让其达到目的,就采取挑拨离间的方法,不断唆使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使得两人争吵不休,甚至还采取不让原告走公用大门进家的方法,来慢慢逼迫原告离开这个家庭。今年端午节,原、被告又因锁事发生争吵,被告兄弟姐妹不问清红皂白,一起冲进屋把原告及原告女儿一顿暴打,后在城关公安分局人员到来时才使事态平息。自此原告母女不得不离开这个家。现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是瓦工,与原告结婚前一直系单身,与原告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其女儿关怀备至。原告在家中料理家务,被告在外干瓦工活,夫妻二人相敬如宾,感情一直较为融洽。现在的家庭矛盾是原告与婆婆及兄弟姐妹间的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腊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端午节,因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家人争吵后离家出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在卷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之间无大矛盾,现在的家庭矛盾是原告与被告亲属间的矛盾,非原、被告的感情问题。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双方亲属间的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