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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冯随军诉江海肥牛火锅城、第三人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随军,米脂县江海肥牛火锅城,李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冯随军,男被告米脂县江海肥牛火锅城负责人:姜涛。地址:米脂县银州镇清心路。第三人李海霞,女本院在审理冯随军诉江海肥牛火锅城、第三人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冯随军承担。审判长  马光军审判员  罗明宝审判员  辛向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竹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