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冯随军诉江海肥牛火锅城、第三人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随军,米脂县江海肥牛火锅城,李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冯随军,男被告米脂县江海肥牛火锅城负责人:姜涛。地址:米脂县银州镇清心路。第三人李海霞,女本院在审理冯随军诉江海肥牛火锅城、第三人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冯随军承担。审判长 马光军审判员 罗明宝审判员 辛向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竹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