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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官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赖生芝与郑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赖生芝;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官民保字第97号原告赖生芝,女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被告郑萍,女1974年6月2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生芝诉被告郑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生芝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并已按我院要求,提供了昆明市昆明市青年路商铺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赖生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告郑萍所有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一年,自2011年9月日至2012年9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武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