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官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赖生芝与郑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赖生芝;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官民保字第97号原告赖生芝,女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被告郑萍,女1974年6月2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生芝诉被告郑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生芝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并已按我院要求,提供了昆明市昆明市青年路商铺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赖生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告郑萍所有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一年,自2011年9月日至2012年9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武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