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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林清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林清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王金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坚,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林清金,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林清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