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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206号申请人: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干溪村。法定代表人:袁忠光,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归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汇票号码31300051/00612946、出票日期2011年3月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金凯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鲸鱼电源线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周巷支行、背书人宁波鲸鱼电源线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博立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