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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7)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11月10日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8184元,税金及管理费114857.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9047元,迟延履行金263200元(自2007年10月25日起已计算至2011年9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498元,执行费8087元,以上共计780873.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部门、科室()、分支机构项目部()在银行的存款780873.48元。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