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渭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于1991年10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88年原告生一子周某,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被告不管原告及孩子生活,而且经常打骂原告及孩子,没有尽到作为一名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被告还染有吸毒的恶习,曾屡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属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周某某经自由恋爱相识,1991年10月10日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1988年9月6日生育一子周某。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后因周某某吸毒且屡次被秦都区戒毒所强制戒毒,故王某某于2011年3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周某某离婚。另查明,抗战南路供电局家属院房屋系王某某和周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权登记在周某某名下。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周某某结婚近二十年,且生育有一子,双方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周某某因吸毒导致夫妻感情严重不和。在王某某多次努力帮教下,周某某仍屡教不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王某某和周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抗战南路供电局家属院5号楼4单元4楼东户房屋,该房屋现市值远大于原购买价,但王某某和周某某均对该房产不定价、不竞价,亦不申请评估,使本案中该房不能依法分割,双方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就该房产权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王某某承担150元,周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庆人民陪审员 陶茂森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扬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