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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英迈与石广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迈。被执行人石广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石广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共计517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广瑞在银行的存款517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