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燕与张亚珠、王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张亚珠,王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燕。委托代理人徐乐真。被告张亚珠。被告王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张亚珠、王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负担。代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搜索“”